党费的使用范围和收缴、管理制度
一、党费收缴
党员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它不仅可以为党的活动提供部分资金,更重要的是能够增强组织观念,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每个共产党员都应依照规定按时主动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一)党员(含预备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 .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10000~(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具体数额由政工根据财务提供相关数据进行测算。
2.党员应自觉地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时,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3.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缴纳党费时间:
1.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一般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按月将本支部党费收齐后于每月月底前上缴党委。
2.党委应由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并按规定比例于每月10日前上缴上级党委。
二、党费管理
1.党费由各支部上缴到大丰区卫计委专用帐户。
2.每年一次向党员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党费收据要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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