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
一、为规范医院的价格行为,医院所有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
二、医院对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主要医疗服务价格实行价格公示制。
三、医院对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或商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产地等有关情况。
四、医院对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
五、医院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计价单位、价格等。
六、医院必须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牌、在院病人一日清单、住院费用结算清单、门诊发票超市式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
七、实行价格公示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同时按新的价格进行收费。
八、医院价格公示同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举报电话:0515-85253958)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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