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岗位人员监督制度(试行)
1.重点监管的对象:涉及人、财、物的管理部门;涉及药剂、医用设备、物资采购部门;临床科主任、主管领导和行政领导。
2.监管的主要措施:
⑴选调重点岗位的任职人员,要注重德才兼备,尤其要注重思想政治方面的考核。在干部考核中,要特别注重对任职人员的廉政考核,注重群众的评价,保证选用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⑵在重要岗位任职的人员上岗前,要组织该同志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廉政承诺,医院主要领导要进行专题的岗前廉政谈话,进行岗前防范教育。个人承诺和岗前谈话记录要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⑶重点岗位的任职原则是在3—5年要进行轮岗交流, 3—5年后可再次参与竞聘该岗位。
⑷重点岗位任职期间,每年对其进行廉政考核,通过征求群众意见和审计,提出组织认定意见,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⑸重点岗位任职离岗前,医院主要领导要组织该部门的同志,对离岗同志任职期间的表现做出称职、基本称职、一般、不称职的综合评价,评价意见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被评为一般和不称职的,不得在下一轮次中参与该岗位的竞聘。
⑹在重点岗位上由于不廉洁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党政纪重处分的,不得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受党政纪轻处分的,表现特别突出的,按照党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在严格考核以后,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考察同意,方可任职。
⑺对重点岗位的管理,要实施逐级责任制管理,通过严格的制约性管理,防止个人说了算,避免监督失控等问题的发生。
⑻在涉及重大采购、回款、接待、维修等环节,要监管到位,通过院务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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