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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06/16 点击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基建工程、设备、物资采购、服务类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维护国家、医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大丰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成立由纪委、监察科、工会、财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纪委负责。

第三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根据法律法规和院内有关规章制度,对招标投标与采购工作履行监督职责。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对招标投标与采购工作基本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四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科室及参与招标投标与采购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方式、内容

第六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主要采取现场监督和受理投诉监督的方式。现场监督,是指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派出人员通过审定招标文件或参加资格后审、标底编定、开标、定标等过程,对招标投标工作直接进行监督。受理投诉监督,是指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通过受理和调查投诉举报,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相关职能科室、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调查取证,依法调阅与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资料。

第八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成专门调查小组,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

第九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主要对招标投标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内容:

(一)招标采购准备的监督

1、是否按规定进行立项和报批(大于10000元的项目必须经院长办公室研究同意)。

2、采购和招标前需要进行市场询价和考察的项目,按规定组成询价考察小组,考察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汇报考察结果。

3、是否按规定确定采购和招标方式,以及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

4、采购和招标信息发布,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在规定的网页上公布。

5、编制采购(招标)文件,是否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6、采购文件(标书)发售时间是否符合法规要求;答疑是否一视同仁。

(二)开标现场的监督

1、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2、检查标书封装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检查截标时间是否严格执行。

4、检查保证金是否按时到帐。

5、复核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相关专业资质及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制造厂家授权书等。

6、是否执行规定的废标原则。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原则上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用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及时征得医院招标领导小组的同意。

(三)评标定标的监督

1、是否满足评标(谈判、询价、评议)条件。即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是否达到三家以上;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

2、是否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

3、是否执行回避制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应主动回避。

4、是否按公布的评标办法、评标标准、评标细则进行评审。保证评标(谈判、询价、评议)的客观公正,防止倾向性。

5、是否按规定定标,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6、对采购人(招标人)、供应商(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执行招投标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采购和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7、合同签订:确定中标单位后在医院公示三天,公示结束无异意后签发中标通知书,由医院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在区招标中心进行的招标采购项目,按区招标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四)验收程序的监督

由承办科室申请,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会同相关职能科室组成验收小组,对竣工工程、项目进行验收,财务科凭验收小组验收结论以及工程造价审计结果报支,未经验收小组签字的,财务科不得报支。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十条  相关职能科室确定招标代理,应报告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该小组要在预定的时间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科室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同时向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报备。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科室在组织招标代理确定最高(低)限价工作开始前,应向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前,相关职能科室应通知招标监督领导小组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科室在开标前,应报告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派员参加开标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派员监督整个评标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六条  参与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人员要在各个环节相关的文件资料上签字。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科室应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将招标结果向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报备。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按照职责权限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对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及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和工作纪律的要及时制止,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对违反评标纪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提出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取消其评标资格,并提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中标,一经查实,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有权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成员要成为勤政廉政的表率,具有较强工作责任心和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成员的教育与培养,并定期对其思想品德、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留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履行职责工作进行监督,对该小组成员未履行监督职责或不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的,可向医院或上级纪委反映。该小组成员对招标投标过程的违纪问题监督不力,追究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医院要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评标纪律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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