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设立“小金库”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及《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财经纪律,有效遏制私设“小金库”现象,确保医院经济管理有序健康发展,结合医院实际,经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就我院严禁设立“小金库”规定如下:
一、准确认识“小金库”性质,明确责任主体
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以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移资金、私存私放,不将收支列入医院规定帐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小金库”行为。
预防和制止“小金库”实行分级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和各临床医技科室的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是科室第一责任人,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各负其责。
二、严格履行财经纪律,禁止违规违纪行为
根据“小金库”性质,为规范医院财务管理,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各科室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白条收费、收入不记账;
2.以各种名义虚构业务成本,用虚假发票、虚列支出等手段,核销套取现金并形成账外资金;
3.将公款及其滚存余额以个人名义存储、保管;
4.接受或索取医疗设备、医用器械、药品耗材等生产厂家、销售商或医药代表的酬金、回扣、馈赠、手续费等各项资金纳入“小金库”;
5、将资产处置收入、服务性收入、场地使用等收入纳入“小金库”;
6、隐瞒、截留应上交的款项;
7、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收入。
三、强化对应整治措施,规范医院财经管理
治理“小金库”工作,是推进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强化下列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医院只设立一个账户,所有收支均纳入符合规定的医院账簿和财务报表,并由医院财务部集中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科室也不得将应属于医院的各种收入存放在科室或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单独开立银行账户。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2.医院财务部是全院票据唯一主管部门,各项收入(包括举办各类学术会议、继续教育学习班、赞助或协作费、服务性或劳务性收入等)均应使用财务部发放的统一合法票据,严禁外购收据和私自印制收据。
3.对因公购买的医疗设备、办公用品、药品耗材、图书报刊、基建维修和科研项目管理、项目合作、招标投标等发生对方付给的折扣、实物赞助等情况,资金应如实上交财务部,实物上报设备、后勤等职能部门,按规定登记、入帐,进入医院资产。
4.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财务部、审计科要加强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有效监督,防止收入流失、资金转移。
5.医院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发现有“小金库”行为的,必须杜绝,情节严重者予以严肃处理。对私设“小金库”行为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医院设立举报电话为:0515--8525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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