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动态

党建动态
您的位置: 首页 >党建园地>党建动态>详细内容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04/10 点击数: 【字体:

一、目的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我院反腐倡廉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动医院改革与事业的发展。

二、内容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院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行为,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推动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市卫生局的有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非法谋取或收受他人任何形式的财物。

2、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各种形式侵占医院公共财产,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3、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在药品(含耗材器材)的采购和使用中违规操作,非法谋取或收受他人任何形式的财物。

4、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在仪器设备及其他物资的购置中违规操作,非法谋取或收受他人任何形式的财物。

5、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在基建工程(含日常修缮)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合同签定、审计结算、财务付款等工作中违规操作,非法谋取或收受他人任何形式的财物。

6、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为家人、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7、不准利用职权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创先评优、学历学位和职称评聘等工作中搞特殊化,谋取个人不当利益。

8、不准利用职权在他人论文(含著作)等各类科研成果中挂名挂职,以及抄袭、侵占他人科研成果谋取不当利益。

9、不准利用职权向学生推销书刊、教材、教辅资料和其他学习、生活用品。

10、不准利用职权在学生考试、奖惩、学籍管理、组织发展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11、不准收受医药公司、耗材厂商、住院患者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回扣、红包和好处费。

12、不准利用个人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以代销药品、提供检查等任何名义向患者收取现金。

13、不准实行重复收费、分解收费、比照收费等一切违犯现行物价政策的收费行为。

14、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各类娱乐活动。

15、不准利用公款或转移支付的形式,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6、不准利用公款公物(包括与医院合作的施工单位)装修装饰个人住房。

17、不准利用公款专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到不健康的娱乐场所搞各种形式的招待娱乐活动。

19、不准利用婚、丧、嫁、娶等各种形式超标准收敛钱财。

20、不准以任何形式和任何名目向领导干部赠送钱物。

21、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活动。

22、不准在干部考核、述职、推荐、录用、调动等工作中违规操作,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23、不准违规泄露民主推荐、组织测评、酝酿、考察和讨论决定干部等相关工作内容。

24、不准领导干部隐瞒应报告的个人收入财产和重大事项。

25、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多开票、报假帐等各种形式谋取医院财物。

26、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费拨付、奖金核算、财务报销等工作中,通过索取、克扣、暗示或收受等各种形式谋取科室(或个人)财物。

27、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瞒、截留、转移或私分应上缴医院的各项收入。

28、不准擅自出国(出境),以及参加具有商业实质的学术交流活动。

29、不准迟到、早退、旷工、消极工作(包括工作时间炒股、打游戏、因私饮酒等)。

30、不准违犯医院现行的其他规章制度。

本规定是医院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也是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全院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自觉地严格执行。违反本规定者,医院纪委将依据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由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