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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医委[2014] 21号 关于严禁收受回扣、“红包”等的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4/04/23 点击数: 【字体:

    为扎实开展“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活动,增强干部职工廉洁行医意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塑造“白衣天使”的光辉形象,构建和谐医院,实现“无红包医院”的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1、本院工作人员在采购、使用药品和器械中,严禁收受回扣、好处费及临床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

     2、严禁接受医药、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赠送的各种实物或有价证券,或者到医药、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处报销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3、未经批准,严禁参加由药品、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出资组织的学习考察、学术会议等。

     4、严禁接受其他医疗单位发放的各种开单提成。

     5、严禁医务人员介绍病人到院外住院、检查、手术、购药等收取好处。

     6、严禁私自收费。

     7、严禁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亲属的“红包”或物品。

     8、本院工作人员如遇无法拒收的回扣、开单提成等,应立即上交到本院财务部,由财务部开出收据,到监察室登记;无法拒收的“红包”,应立即上交监察室,由监察室将所交“红包”交至住院处该病人住院帐户上,在病区护士长的陪同下将收据当面退还病人并登记。因手术、诊疗等原因无法立即上交的,可以委托护理人员或工友代为上交。凡没有当场拒收、退还或立即上交回扣、开单提成、“红包”者一律按收受回扣、开单提成、“红包”等论处。

     9、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经济处罚、降聘缓聘、待岗下岗等处分,或建议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是党员者,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中共大丰市人民医院委员会

中共大丰市人民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0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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