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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医委[2014]10号 关于严格禁止医院工作人员统方的暂行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4/02/05 点击数: 【字体:

各科室:

为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医生个人和临床科室有关药品、耗材用量信息,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统方”是指对医生用药信息量的统计。商业目的“统方”,是指医院中个人或部门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或部门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信息和耗材量信息的行为。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统方”,或者为商业目的“统方”,属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严禁院内任何的岗位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

进行“统方”,使医药营销人员获取我院医务人员或部门用药及耗材使用的相关信息。

三、医院严禁工作人员参与以下“统方”行为:

1)利用工作之便,为医药营销人员进行“统方”,提供用药量、耗材使用量等相关的信息。

  (2)利用工作之便或个人关系,为医药营销人员与本院有关人员或部门牵线搭桥,提供“统方”便利;

  (3)担任企业的医药代表,或充当医药营销人员在本院的代理人,进行私下“统方”活动。

  (4)未经医院批准或授权的其他“统方”行为。

  四、为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和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信息科采取授权、加密、控制终端信息采集范围等有效措施,对各个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医院信息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统方”。

  五.严禁对外泄漏医院内部有关药品监控管理的信息。医院内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在执行用药动态检测管理制度时,超范围或泄漏用药的有关信息。

  六、医院将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对“统方”实施监控。每位员工都有反商业贿赂的责任,及时反对、阻止、举报“统方”行为,医院对举报人员予以保密。

七、对于违反本规定参与“统方”但尚未触犯刑律的人员,医院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一经发现和查实有“统方”行为的人员,医院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待聘、直至解聘、提请取消执业资格,以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由于管理不严,为医药营销人员“回扣”提供方便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中共大丰市人民医院委员会

  中共大丰市人民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Ο一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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